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章啟光
- 原告羅偉豪
- 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79號聲 請 人 羅偉豪 相 對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惟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房屋、土地契約預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房屋、土地契約預定買賣契約」第27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簡吟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