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聲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黃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4 月3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於101 年1 月5 日將上開債權移轉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乃於102 年4 月29日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經查相對人設籍地址不變,然寄送相對人之信函卻遭退回,足見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該處而行方不明。為此,爰聲請公示送達以保債權。 三、經查,相對人籍設於新北市○○路00巷0 號3 樓,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又相對人確有居住該址之事實,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2 年9 月5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相對人居住情形查覆表1 份附卷可憑,是其住居所應非不明。從而,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