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 原 告
- 謝美振
- 被 告
- 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劭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員工生活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