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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
    李仁章

  • 當事人
    李懿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懿哲 法定代理人 李仁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祺即文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75元,原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因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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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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