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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0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昭然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訴訟代理人
陳俊賓
被告
翰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維展(原名張郭椬)
被告
柯懿珊(原名柯燕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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