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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給付住宿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六扇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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