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 即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2,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