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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昭然

上訴人
即被告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即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2,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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