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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李昭然

  • 當事人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2,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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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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