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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林文程

  • 原告
    棉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25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棉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程 上列上訴人與優而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唐建雄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4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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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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