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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3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343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
楊蟬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未清償借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依兩造間訂立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4條,關於因本約定書而涉訟時,業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34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