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3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343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被告
- 楊蟬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未清償借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依兩造間訂立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4條,關於因本約定書而涉訟時,業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