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 原告
-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吳開民
- 原告
- 吳鄭錦
- 原告
- 吳家榮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文玲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萬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8 日下午5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8 日下午5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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