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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七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七七號

上訴人
艾得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三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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