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 原告
-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50,712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