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九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九八號
- 原告
- 安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隆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偉儒即川吉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