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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88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慈億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賜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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