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47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孫唐梅玲
相對人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將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訂有房屋租賃契約,由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3 房屋,嗣相對人自民國102 年10月起迄今均未繳納租金,經催未付,聲請人乃依民法452 條第2 項規定,通知相對人終止租約,經向登記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遭郵務人員以「查無其人」為由退回,目前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藍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