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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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公示送達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所指之相對人究為何人。
三、所指之相對人:
㈠如屬法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㈡如屬自然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四、對所指之相對人均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