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1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77號
- 原告
- 周長坤
原告與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役權事件,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自屬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被告應辦理
不動產役權登記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
告自行查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應徵之第一
審裁判。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爰限於收受
裁定後7 日內,補正各項欠缺,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起訴,
特定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