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3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 相對人
-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雄生
- 相對人
-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及起訴,其聲請調解及起訴狀內雖稱「本件源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訴391 號法股(現為松股)等等案件之執行、履行地、及侵權行為、結果地均在士地內湖,應由士地內湖管轄」云云,但聲請人僅曾提出附件甲之契約,該契約僅係電腦打字,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未在上簽名或蓋章,此外聲請人即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或釋明,本院尚無從以此即為有管轄權之認定,而依聲請人訴狀內所載,相對人住所地既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