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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320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20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對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雄生
相對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及起訴,其聲請調解及起訴狀內雖稱「本件源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訴391 號法股(現為松股)等等案件之執行、履行地、及侵權行為、結果地均在士地內湖,應由士地內湖管轄」云云,但聲請人僅曾提出附件甲之契約,該契約僅係電腦打字,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未在上簽名或蓋章,此外聲請人即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或釋明,本院尚無從以此即為有管轄權之認定,而依聲請人訴狀內所載,相對人住所地既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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