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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容忍一定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郭仁貴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士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聲 請 人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聲 請 人 詹士進 前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陳喜雀等2 人因容忍一定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55號判例即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主張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非以主張有通行權範圍之公告現值為準,請提出鑑價報告為宜),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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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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