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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特別股股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王伯文

  • 當事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炳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52號聲 請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代 理 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特別股股息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4,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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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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