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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員工生活津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王劭仁

  • 原告
    謝美振
  • 被告
    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謝美振 被   告 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劭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員工生活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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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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