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生活津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王劭仁
- 原告謝美振
- 被告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謝美振 被 告 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劭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員工生活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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