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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給付員工生活津貼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謝美振
被   告
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劭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員工生活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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