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懿哲 法定代理人 李仁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祺即文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75元,原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因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