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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字第27號

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國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有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2,5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附註:本件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之要件未符,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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