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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建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鈦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靖浚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至懋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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