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葉祥成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澳洲商寬騰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自行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