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1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135號
- 原告
- 台灣佛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保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愷
- 被告
- 泰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駿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