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2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63號
- 原告
- 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松
- 訴訟代理人
- 李守環
- 被告
- 李俞吟
- 被告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巿永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