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263號原 告 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訴訟代理人 李守環 被 告 李俞吟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張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巿永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