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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33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國棟

原告
后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維
訴訟代理人
王勝民
被告
戲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被告合作遊戲翻譯多案,詎於被告公司代表人林家和驗收完成一個禮拜後卻得知無法收取尾款43,300元,被告負責人黃逸倫並告知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等語。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300元。

二、被告則以:公司已聲請清算,並對尚未支付尾款43,300元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翻譯合約、遊戲測試保密合約書、報價單、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被告則對尚未支付尾款43,300元不爭執,勘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43,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3、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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