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405號原 告 洪芷誼 被 告 李金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捷元光電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湖分行,發票日民國103 年3 月30日、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經被告背書之支票1 紙。詎於103 年4 月2 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為背書之被告給付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44 條、第39條、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131 條第1 項前段、第133 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