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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5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國棟

上訴人
即原告
佳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德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建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7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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