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德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建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7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