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八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八六五號原 告 許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辰即汐止北峰車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