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八六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八六五號
- 原告
- 許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辰即汐止北峰車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八六五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辰即汐止北峰車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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