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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八六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字第八六五號

原告
許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辰即汐止北峰車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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