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調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倉儲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
    陳健立、沈宏良

  • 原告
    保證責任臺北市第四倉庫利用合作社法人
  • 被告
    金鈺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58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保證責任臺北市第四倉庫利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健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鈺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宏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給付倉儲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貨品寄託及加工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契約第11條已約定:「有關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簡吟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