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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原告
許景翔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被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7 月8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就原告所主張訴外人三奇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曾積欠原告之本件工程款項部分,提出被告業已支付三奇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該部分款項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請直接寄予原告,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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