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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給付住宿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六扇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5 月29日補充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3 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查,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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