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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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峻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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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5 月29日補充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3 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查,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