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2,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