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 上訴人
    鴻典企業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上 訴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藍東順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湘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