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王寶誼
- 上訴人鴻典企業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上 訴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藍東順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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