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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一二八五號

上訴人
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 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典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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