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王伯文
- 當事人吳燦清、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65號原 告 吳燦清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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