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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2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棉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程

上列上訴人與優而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唐建雄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4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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