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2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振正
- 訴訟代理人
- 郭林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升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