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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2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2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振正
訴訟代理人
郭林玉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升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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