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三八五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被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訴訟代理人
林炳仁
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鹿崇岳

      許慧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