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七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七七號
- 上訴人
- 艾得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三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