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七七號 上 訴 人 艾得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三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