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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52號

原告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浩宏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7,8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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