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52號
- 原告
- 立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浩宏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7,8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