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7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23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汶任
- 被告
- 拓展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曉明
- 被告
- 陳伊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12月10日上午9 時4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終止租約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回執或其他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