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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原告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81,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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