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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九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七九八號

原告
安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隆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偉儒即川吉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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