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加立達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玉蘭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