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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8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3號

上訴人
加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玉蘭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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