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茂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園拾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2月1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