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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園拾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2月1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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