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大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費雲海
- 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海峽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