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692號原 告 張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翁仕衡